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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非专栏

以投资借款需慎之又慎——汤某、某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时间:2025-05-19 13:2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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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各类投资项目时,务必保持理性和冷静,仔细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勿被表面的“高收益”冲昏头脑。

案例详情

被告单位某仑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4日,被告人汤某系某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2012年年底至2020年1月期间,某仑公司在铜梁区开发某房地产项目过程中,由汤某通过许诺投资该房地产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放任他人口口相传,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月息2%-8%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进行吸资,并将所吸资金用于该房地产项目开发、偿还借款本息等支出。经审计及查明的事实,某仑公司向蒋某、张某、赖某等20余名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804.93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已付利息折抵本金后尚有本金5380.90万元未偿还。

案件处理

铜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汤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尚未退赔数额,根据重庆某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汤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重庆某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汤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重庆某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集资参与人赖某等人扣除已支付本金及利息后的本金五千三百八十万九千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被告人在未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名义,通过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最终导致所吸收资金无法返还的后果,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这则案例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借款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理性审查和评估投资项目,不要被高额回报的许诺冲昏头脑,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重庆铜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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